女子怀孕后工资从一万四降到四千,还被解除劳动关系,是怎么判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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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4:27

朱女士原本是杭州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她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还未来得及分享即将当妈妈的喜悦,一系列意料之外的事情接踵而至,让她烦心不已。

女子怀孕后工资从一万四降到四千,还被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了杭州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万元/月。

入职后不久,朱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此后因孕期检查请过几次假。2020年1月,朱女士出现了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症状,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医生建议她再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得领导批准。

几日后,朱女士接到了一个意料之外的通知:公司已将其岗位调整为了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低到了只有4千元。更令朱女士气愤的是,降薪后没几天,公司又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接连被调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公司的歧视。生完孩子后,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该科技公司向桐庐*提起诉讼。

*是怎么判的?

桐庐*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同时,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最终,桐庐*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女性同胞,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4:27

*觉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所以*怕这个科技公司给朱女士支付产假期的工资,还有要补偿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总共大约是19.6万余元 。然后也要给这个女士缴纳已经停了的社会保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4:28

*判决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对方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所以我觉得我国的法律很公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4:28

*判决公司补偿女子19.6万元,并且帮助女子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一些社会保险,*的这个判决更好的维护了女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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