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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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46

江西省的生育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首先,实行一胎和二胎生育证制度。夫妻在准备生育第一胎时,需在结婚证、身份证和相关单位证明下,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可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若未及时领取,可在分娩后6个月内补领。


对于满5年未怀孕的夫妻,经医疗、保健机构鉴定确有不孕或不育症,且依法收养后又怀孕者,可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胎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或事处审核,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对于因婚姻关系迁移的人员,居住1年以上并有生育情况证明的,可按照现居住地规定执行。


条例第九条列出了再生育一胎的九种特殊情况,如独生子女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归侨家庭等。双方原为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农民办理。城镇居民与农民夫妻适用不同规定,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办理生育证应遵循规定的期限,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完成。对于延误未能取得生育证但已怀孕的夫妻,发证机关需在分娩前补发。同时,医疗保健机构需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预防出生缺陷,并提供避孕和优生指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引产,以避孕为主,已生育的夫妻应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


终止妊娠手术需在特定条件下,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确保受术者安全。已生育的夫妻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需在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




扩展资料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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