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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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1:28

浙江省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由《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根据条例,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由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若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委托执收需得到省财政部门的同意,且禁止个人执收。

执收单位的职责包括:公开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对象等信息,并依法执行执收;记录、汇总、核对并定期上报执收情况;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执收,并禁止阻挠。非税收入应直接缴入国库,严禁隐匿、转移、挪用等行为,不得开设过渡性账户。

非税收入的执收方式主要包括执收单位开票和商业银行代收,特殊情况下的现场执收不适用商业银行代收。机关、安全机关等在司法过程中执收财产的规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需符合省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并接受监督。

缴款义务人必须按照期限、金额和方式履行缴款义务,逾期缴纳将加收滞纳金,纳入非税收入。缓收、减收、免收需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县级以上在法定权限内可批准此类行为,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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