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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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14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自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条例内容针对南宁市城市历史传统街区风貌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并考虑实际需要而制定。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传统街区,指具有保护价值、风貌特色和历史遗迹,延续城市历史的特定区域。保护范围主要为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历史传统街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循本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执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由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在保持原有文化风貌的前提下,历史传统街区需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调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迁移与街区环境不协调的单位。兴宁路、民生路作为骑楼风格特色街区,其沿街建筑保护和改造需遵循内部变外部不变、后面变前面不变、地下变地上(骑楼下)不变的原则,严格保护骑楼建筑传统立面风格和街区风貌。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重点保护区改造方案需经市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制定相关保护规划技术规定。
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设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沿街建筑的改造修缮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执行。
保留建筑的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列入本级财政计划。重点保护区的建筑修缮、维护等费用,本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历史传统街区内总体拆建比不宜超过1:1.5,应保留质量较好、特色鲜明的建筑。保留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现状及使用性质,或从事有损保留建筑安全的活动。产权主管部门或产权人应对保留建筑及其环境定期进行修缮,保持建筑完好。
兴宁路、民生路街区保护和改造需遵守规定,包括沿街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廊道宽度和柱距控制、恢复外部色彩原貌、骑楼建筑外装修恢复原有风格等。
沿街设置的市政设施、广告和牌匾需统一规划设计,符合技术要求。骑楼建筑后方毗邻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坏骑楼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将受到处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旨在保护南宁市城市历史传统街区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为南宁市的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经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十届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共22条,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