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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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3:57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具体要求,确保了特许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公平性。
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特许人必须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条),确保特许经营的透明化。
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日,特许人需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详细信息(第二十一条),并附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此步骤旨在确保被特许人提前了解合同条款,做出明智决策。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的基本信息、特许权使用的关键资源、费用详情、产品与服务提供、经营指导与监督办法、投资预算、特许网点分布、财务状况、法律纠纷记录以及额外信息(第二十二条)。这些信息旨在全面揭示特许经营的全貌,为被特许人提供充分依据。
为了维护合同的诚信与公平性,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内容(第二十三条)。同时,对于信息的任何重大变更,特许人都有责任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确保双方始终基于最新且可靠的信息进行决策。
若特许人未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被特许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在特许经营合作中的核心地位,确保了双方合作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5号,并已经2007年1月31日*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