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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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3:57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特许人的母公司或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以及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的信息,除非双方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包括: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直营店数量及联系信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与特许人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关联方基本信息,以及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以及在与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处理该特许体系的方式;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包括费用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方式,以及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用途和退还条件。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条件,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以及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和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以及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六)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包括投资预算费用、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七)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包括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以及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
(八)最近2年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九)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十一)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包括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以及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的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合同样本。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特许人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2012 年第2号公布。《办法》共12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