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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常委会依据行使的职权不包括撤销上一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相关内容如下:
一、常委会的职能和职责
1.常委会是机关中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立法法律,监督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2.常委会还负责选举或者罢免国家的和任命重要职务。
二、常委会行事的基础——国家
1.国家是常委会行事的基础,也是整个国家的基石。
2.常委会依据行使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立法法律、制定国家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等。
三、司法权与常委会职权的关系
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于中国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常委会没有司法权。
2.各级人民是根据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常委会不能干涉或者干预的工作。
四、常委会对司法的关注和监督
1.在规定下,常委会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
2.常委会也可以协助提出司法解释,并依据法律规定参与调解仲裁工作。
五、如何加强监督力度
1.加大宣传,增强群众对的了解和支持。
2.建立联络站、信箱等渠道,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同时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司法工作的进展。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常委会依据行使的职权不包括司法权。常委会行事的基础是国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和人民团体的工作。虽然常委会没有司法权,但是应当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让司法更加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