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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亦依照本法执行。
临时工的法律地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其享有相应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用人单位可有所不同。
企业需补交各项保险费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企业未为临时工缴纳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和劳动补偿。
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原劳动部对临时工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平等。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有的权利相同。这进一步表明,“临时工”这一提法不正确。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临时工应被称为合同制职工,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无异,区别仅在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