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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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在物流行业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其责任的界定通常依据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来确定。中国海商法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这意味着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责任规则同样适用于无船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无船承运人可以免于对货物损失负责,例如由于特定的免责事由。他们享有收取运费和留置货物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仅限于与实际承运人相关的职责范围之内。


然而,作为无船承运人,他们并不承担像远洋公共承运人那样的法定义务,例如谨慎处理船舶、合理运输、避免不合理绕行以及妥善管理货物等。这些义务针对的是实际经营船舶的承运人。此外,诸如航行过失、船舶管理疏忽、船上火灾和海上救助等免责条款,也主要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因为无船承运人并未实际拥有或运营船舶。


实际上,无船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扮演的是中介角色,他们的责任界限主要取决于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和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因此,当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参与运输时,他们的责任是基于实际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简而言之,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其责任范围与实际承运人的行为直接相关。


扩展资料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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