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卖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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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实践中出卖人一物多卖的复杂情况,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普通动产买卖中,当多个买受人同时主张标的物交付时,法律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已有买受人实际接收了标的物,该买受人有权要求确认所有权已转移。若买卖双方均未接收标的物,而其中一方已先期支付了价款,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若双方均未接收标的物且未支付价款,应优先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针对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法律同样设定了规则。当多个买受人同时主张实际履行合同,法律区分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已有买受人接收了标的物,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均未接收标的物,但一方已先行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若双方均未接收标的物且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优先支持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一个买受人后,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接收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通过以上规定,法律旨在公平、合理地处理出卖人一物多卖引发的纠纷,确保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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