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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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中国的典权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常常导致纠纷。民法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典权制度,但典权设立后的权益之争依然难以避免。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典权人的使用和收益权:典权人享有广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类似物权所有人,但改良后的典物恢复原状与留买价格的争议,因缺乏明确标准而引发纠纷。立法学者意识到,典权人和出典人在改良投入上的立场差异,导致了争议难以解决。


2. 典权期限和回赎权:典权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能导致长期纠纷。立法对此进行了,典权期限最长为三十年,超过则以三十年为准,但回赎权的行使仍取决于出典人,使典权关系及所有权归属长期不确定,潜在威胁其他财产关系的稳定。


3. 找贴制度:找贴是典权存续期间的支付行为,但因无明确期限、次数和金额标准,曾引发诸多争议。法典虽有规定,但仍存在找贴数额判断的不确定性。


4. 转典关系:关于回赎权的主张,学说不一,导致转典关系中典权人、转典权人和出典人的利益冲突。典权制度在保护出典人方面显得失衡。


5. 风险负担和回赎权:典权人在不可抗力导致典物灭失时承担更多风险,回赎权赋予了出典人选择权,这在典物价值波动时可能导致不公平。


6. 税收问题:典权制度下,典权人需负担土地税,这种对典权人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与典权制度初衷不符,保护了债务人而非债权人的利益。


典权制度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诸多争议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动态财产关系的公正。


扩展资料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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