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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行律意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公共服务性指体现民主行政的要求;从属法律性指必须执行法律;裁量性指有自行裁量的权利;单方意志性指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效力先定性指行为作出即被推定合法;强制性指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内容的概念: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处理和决定。内容包括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除非明显、重大违法,都应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尊重。
2、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改变性,非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不可争辩。
3、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约束力,必须遵守、服从。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拒绝或拖延履行应承担责任。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容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按对象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仅对行政组织内部有效,外部行政行为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措施。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范围、条件等详细规定,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范围原则性规定,具体由行政机关决定。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按行政机关是否主动作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为无需相对人请求,依申请行为需要相对人提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需相对人同意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无需同意,双方行为需要相对人同意。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按是否需法定形式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需特定形式,非要式行政行为形式不一。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按表现方式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为以积极方式表现,不作为行为以消极方式表现。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拥有行政职权或职责,行为主体有产生、变更或消灭行律关系的意图,行为客观上有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关系。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包括重大的违法行为、不明确或超越职权、受胁迫行为、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无效结果包括不受拘束、请求宣布无效、有权机关宣布无效、返还财物、取消义务。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包括合法要件缺损、不适当行为。撤销后果包括行为失效、责任赔偿。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包括法律法规修改、形势变化、任务完成。废止结果包括行为失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