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4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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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0分钟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捐赠,且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而各级妇女联合会虽为群团组织,但其性质并非公益性社会团体,亦非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且未被列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69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因此,企业通过妇联的捐赠,根据现有规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