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流程和时间 商标撤三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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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流程

在商标注册满三年未使用时,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商标未使用的具体原因。

商标局受理

商标局在收到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将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若审查结果显示该商标确实在三年内有实际使用,则商标局将发出“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则会发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若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使任何一方不满,包括注册人或撤销申请人,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商标撤三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九个月内会做出决定。若案情复杂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个月。总体而言,商标局需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审批。若商标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使用证明,将被撤销商标。

商标撤三提交文件

1.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需注明撤销理由。

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经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则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商标撤三复审期限

在商标被撤销时,当事人将收到商标评委会的决定。如当事人对撤销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存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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