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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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49
1. 探望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允许其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或短期共同生活。
2. 探望权源于亲权,只要亲子关系存在,该权利就应得到保障。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阻碍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
3. 如果离婚一方在探视时私自带走孩子并拒绝归还,这种行为违法,因为它可能侵犯了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做出判决。
5. 如果探望权行使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害,可以中止该权利,直到不利因素消失后恢复。
6.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对子女的探望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应在一并判决中解决。
7.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措施阻碍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提起诉讼以行使探望权。
8. 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人,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9. 作为律师,应当以诚信对待他人,忠诚于法律和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