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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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如下: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规定,每个学校的招生范围肯定会公布,但这个招生范围的确定是以小区或者街道整体划分,居住地与学校虽然仅一墙之隔,确实不一定能被划进家长想要选择的学校。就近入学的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离某一所中学最近就能就近入学,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学距离某一所中学近就是就近入学。

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统筹安排。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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