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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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8小时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第二章详细说明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审定流程。这一章节主要围绕两部分: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材料,以及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首先,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商标驰名度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次,为了证明商标的驰名性,申请人需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证明公众知晓程度的材料、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与范围的材料、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材料,以及任何其他支持商标驰名度的证据。



在商标管理程序中,对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负责接收案件材料的部门与负责整理材料的部门分设,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如果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可以在商标局办公会前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在审查过程中,承办部门可以就技术性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在异议过程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承办人员整理证明材料后,经过合议组讨论,由处务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需由提交至商标局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最终审定。



对于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案件承办处必须参与审理。合议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审理后,提出符合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意见。



最终,商标局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审议意见后,形成最终认定意见。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申请,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按程序办理。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若证据不足或无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将按一般程序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申请,则按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于2009年4月2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81号发布。《细则》分总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

热心网友 时间:18小时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第二章详细说明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审定流程。这一章节主要围绕两部分: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和证据材料,以及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首先,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商标驰名度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次,为了证明商标的驰名性,申请人需提供一系列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证明公众知晓程度的材料、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与范围的材料、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材料,以及任何其他支持商标驰名度的证据。



在商标管理程序中,对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负责接收案件材料的部门与负责整理材料的部门分设,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如果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可以在商标局办公会前将补充材料纳入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在审查过程中,承办部门可以就技术性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在异议过程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承办人员整理证明材料后,经过合议组讨论,由处务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需由提交至商标局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最终审定。



对于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案件承办处必须参与审理。合议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审理后,提出符合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意见。



最终,商标局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审议意见后,形成最终认定意见。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申请,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按程序办理。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若证据不足或无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将按一般程序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申请,则按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于2009年4月2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81号发布。《细则》分总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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