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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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9:40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第三章主要关注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首先,基金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电价附加收入用于补偿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成本超出常规能源的部分,包括上网电价差额、公共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费用和接网费用。
第十五条指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程序遵循相关通知,如财建[2006]237号文件,同时,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还需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电网企业有义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全额收购并网项目电量。而电价附加补助的资金管理,包括申报、审核和拨付,由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详细办法。
最后,专项资金和电价附加收入的支出分类明确,专项资金归入*收支分类科目“211类12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则在“211类15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中体现。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财综〔2011〕1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附则5章2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