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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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8: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严格要求。首先,第十八条规定,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业务。任何超越资质范围或使用其他单位名义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同样,单位也不能允许他人冒用其名义承揽工程。
对于勘察、设计质量的把控,《第十九条》强调了强制性标准的遵循。勘察单位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工作,对其成果的质量负全责。同时,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员需在设计文件上签字,以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地质、测量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精确。设计单位在第二十一条中,根据这些基础数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深度和使用年限的合理性。
在材料选择上,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明确标注规格、型号和性能指标,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除了特殊要求的情况,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第廿三条要求他们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施工清晰无误。而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设计单位在第二十四条中负有参与事故分析的责任,并针对因设计原因的事故提供技术处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