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调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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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47

最高人民与最高人民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以明确法律界限和认定标准,旨在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仅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不得直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情形可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催收的有效性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后进行;
2. 催收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若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应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单位实施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一致。通过上述修改,旨在进一步细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界定,明确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广大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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