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捕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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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着重于捕捞业的规划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需遵循渔业资源再生规律,制定科学捕捞规划,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同时严格控制近海、沿岸及江河湖泊的捕捞力度,取缔灭绝性捕捞行为。在重点渔区,*应调整生产结构,引导渔民转向其他产业。


对于外海和远洋捕捞,作业者需向市(地)渔政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渔政审核后,报*渔业部门审批。获准的渔船会得到*支持和优惠,如贷款、燃油和物资优先,出口权限及税收优惠也有所保障。但外海渔船严禁在近海作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浙江近海捕捞的许可流程,机动渔船的审批权限根据功率大小和作业范围划分,分别由省、市(地)、县级渔政机构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则由县级机构办理。


对于跨区域的捕捞作业,需向上一级渔政机构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省外单位和个人在本省作业需携带相关证明,分别向省级或地方渔政机构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娱乐性游钓需遵守禁渔规定,养殖水域的游钓需事先获得养殖单位的同意,并由渔政机构划定区域并制定管理细则。特殊需要的捕捞作业需经渔政机构和省级批准。


最后,近海沿岸捕捞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渔业行政部门制定,市(地)、县(市、区)发放的许可证需符合省级指标。渔船制造、购置等需经渔政机构审批,禁止使用淘汰船只进行捕捞。


扩展资料

(1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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