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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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20:46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城市房屋产权的管理,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这里的城市特指根据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级区域。
在本条例中,房屋产权被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产籍则涵盖了地籍图纸、帐册和表卡等资料,这些资料详细记录了房屋的产权现状及其历史信息。
在省级层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在地方层面,市(地)、县(市、区)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