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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首次经济普查是在2004年,此后每逢3的倍数和8的倍数的年份都会进行经济普查),规定的标准时点是普查当年的12月31日。2018年7月4日,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并于2018年8月23日起施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当年的12月31日。
截至2019年2月21日,我国已经成功完成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目前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济普查涵盖的行业范围包括:
1. 采矿业;
2. 制造业;
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 建筑业;
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 批发和零售业;
8. 住宿和餐饮业;
9. 金融业;
10. 房地产业;
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 教育;
1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