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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五章着重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有责任依据国家规定,在城市规划中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确保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满足大众的体育活动需求。
针对学校密集的城镇地区,各级应逐步设立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同样纳入城市规划,旨在为青少年提供体育活动的空间和设施。乡、镇层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体育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也在逐步推进,以适应当地居民的健身需求。
在投资方面,条例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建设群众健身娱乐场地,投资方将享有设施的使用收益,这既体现了市场机制,也促进了体育设施的多元化和普及。
公共体育设施有义务对外开放,以便利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专用体育设施在保证训练和竞赛的前提下,也需向公众开放,以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
然而,对于公共体育设施的保护至关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破坏。若需临时占用或改变场地用途,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或在其他地点按照原标准新建补偿设施,确保体育设施的权益得到保障。
贵州省体育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