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第九章 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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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在第九章中强调了考核与奖励机制,以推动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首先,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由市、区两级进行监督。每年,市里会将任务分解给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方式,确保执行的规范性和效率(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需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要求,实施单独的考核制度。在遵循操作规范和尽职尽责的前提下,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会影响其在不良贷款考核中的表现,不会影响信贷人员的评奖晋级(第三十一条)。


为了激励工作的积极性,海口市实施奖励制度。对年度绩效突出的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给予表彰。对于信用社区,特别是回收率达到95%的,会给予免反担保小额贷款金额3%的奖励,回收率每增加1%,奖励额度相应增加(第三十二条)。


同时,对于违约行为,经办银行会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贷款的行为,将严惩不贷,包括取消享受的优惠,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最后,贷款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应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和提升服务质量。


扩展资料

《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经2009年8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5日海口市海府〔2009〕9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贷款对象,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贷款程序,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考核奖励,附则10章35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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