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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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保障之一。他们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式参加,前提是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有个人账户的人员,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如需在不同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办理相应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当达到退休条件时,将按照国家的养老金计发标准领取。



医疗保险方面,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水平与其缴费水平挂钩。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以确保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在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有责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一次性结算相关的伤残待遇和费用。




扩展资料

(劳社部发[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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