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要求——读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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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新版备案须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新八条底线仍然适用,旨在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当监管。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的认同或财产安全的保证,而是了解行业发展的一种途径。备案遵循法律规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三) 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不能将受托职责转委托,且只能管理一家私募投资基金。

(四) 托管要求

托管人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职责,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需由托管人托管,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同样适用。间接或变相投资底层资产也需托管。

(五) 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特定数量。

(六) 穿透核查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等形式投资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人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无需穿透核查。

(七) 投资者资金来源

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需核实出资金额与出资能力相匹配,确保为投资者自己购买。

(八) 募集推介材料

管理人需在募集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基金费率、存续期、投资领域、策略、方式、收益分配、业绩报酬等要素。材料需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九) 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金流动性、架构、投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等信息,充分揭示风险。管理人需在AMBERS系统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十) 募集完毕要求

管理人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备案,承诺完成募集并知晓非法集资后果。定义为所有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相应资金进入托管账户。

(十一) 封闭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后不得开放认/申购和赎回,但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除名、替换和基金份额转让不受影响。满足特定条件后可新增或增加认缴出资。

(十二) 备案前临时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在完成备案前,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等。

(十三) 禁止刚性兑付

管理人及其相关方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收益应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不得采用类似存款计息方法。

(十四) 禁止资金池

每只私募投资基金需单独管理、建账、核算,禁止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

(十五) 禁止投资单元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不同投资者、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规避备案义务。

(十六) 组合投资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基金合同明确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投资比例。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单一比例不得超过20%。

(十七) 约定存续期

私募投资基金应约定明确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不得少于5年,鼓励设立7年及以上的存续期。

(十八) 基金杠杆

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十九) 关联交易

管理人需明确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关联交易需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和决策机制。

(二十一) 明示基金信息

基金命名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规定,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中明示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策略、、费率、核心团队、估值依据等信息。契约型基金初始面值为1元。

(二十二) 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应明确管理人丧失继续管理能力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管理人职责不因协会自律措施而免除,妥善处理基金财产,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十三) 材料信息真实完整

管理人提供的备案和持续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上传材料应齐全、有效,配合协会调查,确保信息真实无误。

(二十四) 信息披露

管理人需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资金账户、投资风险等重大信息,并及时备份。

(二十五) 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财务报告需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负责,违反规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六) 重大事项报送

管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基金合同变更、巨额赎回、重大诉讼、无法正常退出的项目、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

(二十七) 信息公示

管理人需及时更新季度、年度信息和重大事项变更,未按时更新将暂停新的备案申请,累计2次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公示。

(二十八) 基金合同终止、解除与清算

基金合同应明确终止、解除和清算安排。协会不予备案的基金,管理人需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清算基金财产。

(二十九) 紧急情况暂停备案

管理人出现立案调查、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不配合监管、严重违法违规、投资者投诉等情形,可暂停备案直至问题解决。

(三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殊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资产,需设置匹配的开放期,规范业绩报酬提取,明确投资经理。

(三十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殊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涵盖未上市企业股权、可转债、市场化债转股等,需确保股权确权,并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

(三十二)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特殊要求

资产配置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投资方式,投资80%以上资产于已投基金,需明确杠杆倍数和单一投资者要求。

(三十三) 过渡期及其他安排

2020年4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基金,若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应在2020年9月1日后停止新增募集和投资,到期后进行清算。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投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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