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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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4 13:17

中国履行保险统计工作职责,包括制定统计制度、设计与维护监管系统、制定工作规划、采集与公布统计信息、管理数据库、组织调查与监督检查以及培训统计人员等。派出机构负责执行除规划制定与公布外的职责。设立统计部门,监督与管理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需管理统计工作,制定制度,收集与汇总信息,报送统计信息,完成指定调查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法律法规检查,组织业务培训等。保险公司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统计负责人,设立统计职能部门,配备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保险统计负责人需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而负责统计的职能部门为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即为统计联系人。保险统计人员需具备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保险公司需在变更统计负责人或联系人后10日内向或派出机构报告。


扩展资料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令〔2004〕1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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