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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对原山西灵石县副史双生涉嫌非法受贿索贿案进行了首次审判。史双生因涉嫌大肆索要并收受数额巨大的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收缴了史双生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约3000余万元。
据审理揭露,2003年3月,史双生在担任刑警队长期间,为灵石县徐某谋取了徐家庄煤矿的经营权。徐某经营期间,史双生滥用职权,未经合法程序,为煤矿多次违规购买大量火工品。在这种情况下,史双生以虚假的入股分红为名,非法收取徐某贿赂共计1360万元。
此外,还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史双生担任副和刑警队长期间,他继续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为刘某的苗家庄煤矿违规购买火工品。期间,史双生以多种名义,包括入股分红、借款和购车,非法收取刘某贿赂达10余万元。
史双生,山西灵石县原副。曾担任过灵石县段纯镇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长。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额贿赂,史双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