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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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原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若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即应当实行火葬而选择土葬的遗体,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进行火化。若责任人不改正,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火化,并要求责任人承担费用,同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此次修改后,这一条款被调整为:违反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若责任人拒绝改正,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修改体现了对遗体处理方式的调整,以及执法手段的转变,强调了法律执行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修改后的法规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自1998年通过以来,经过了多次修订。2012年的修改是其中的一部分,反映了法律法规在适应社会变化和公众需求方面的动态调整。这一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殡葬管理流程,确保的执行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尊重公民的权益和选择。通过调整处罚措施和执行主体,该条例更加注重引导和教育,减少了强制执行的力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总的来说,呼和浩特市在殡葬管理方面的法规修订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响应和对公民福祉的关注。通过法律的调整,不仅确保了的有效执行,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一过程不仅反映了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也体现了对民众需求的充分考虑和尊重。


扩展资料

《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经1998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十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火葬及土葬管理、丧事活动及殡葬用品管理、公墓建设与管理、殡葬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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