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干部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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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参加工作时间需考虑干部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主要依据材料包括第九类、第十类。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或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企业劳动合同书,招工审批表或职工登记表,军转干部应征入伍登记表等。判断真实性需查看档案资料与实地调查,确保信息准确性。

在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需区分不同情况。例如,对于工人参加工作时认定时间,需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施行日期确定认定依据。对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则需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文件,从首次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开始。乡村医生的认定依据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及审批材料。对于大学生村官,若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仍视为参加工作,时间以基层报到之日确定。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的认定依据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此外,需注意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认定,应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算起。对于早期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统一分配时出现的延迟分配、生活补助等情况,需视具体情况,分配到单位报到上班之日起或正式入编手续办理之日计算工龄。

在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要区分“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前者是起点,后者是连续计算的年数。要根据干部的身份、实际工作、学习经历进行区分,例如,干部初次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参加全日制学习,毕业后重新参加工作,学习期间时间不算工龄,但参加工作时间需按初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以上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对干部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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