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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优惠汇总!
0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0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03 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6 边销茶免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
07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8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9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3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4 宣传文化免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
15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6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1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18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19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20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
21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