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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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律师补充: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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