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7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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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在探讨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股权的本质。股权,作为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包含了参与公司管理、表决、获得红利等一系列权益,同时也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然而,股权作为特殊财产,其转让需遵循特定程序与规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亦有所体现,该条款所指的“财产”特指传统意义上的,易于分割与处理的价值较小的实物形态财产。在此背景下,部分观点可能忽视了股权的特殊属性及其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特殊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尤其是人合性,对股权的转让提出了。人合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属性,基于股东间的互信与个人背景的考量,使得公司成立。若允许任意转让股权,将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以及公司本身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法律普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了。在中国,这一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权利购买转让的股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及工商管理机构的审查工作,亦明确支持了这一规则。因此,即使刘明与李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若未获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该协议仍可能无法得到工商管理机构的受理。这表明,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遵循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