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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前置流程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
一旦收到复议申请,相关部门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可能支持原行政行为,也可能撤销或修改原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阶段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如果当事人选择不走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终作出判决。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申请裁决。裁决程序由特定的机构或机关进行,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继续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根据裁决结果执行相关行政程序。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前置流程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两个步骤。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选择申请裁决。整个流程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