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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涵盖原发病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治疗,则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而有所不同。若患者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期间,若需要专人陪护,陪护费用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则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从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对于60周岁以上的患者,赔偿年限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丧葬费则依据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对象是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按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至16岁;16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票据支付。住宿费则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票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依据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若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若造成患者残疾,则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赔偿中存在六种情况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学措施、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自身原因延误诊疗、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