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数额超出裁判数额的,能否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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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申请财产保全数额超出裁判数额的,能否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律师解答:
  在财产保全金额高于判决所支持的债权数额时,基础案件证据是否充分,诉讼请求是否正当、合理,是影响保全错误认定的关键。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仅以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金额少于保全财产金额请求申请人承担保全错误责任的,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补充: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仅要有申请保全的必要性,还应当在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内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一定担保,避免对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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