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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首先,它体现的是权利推定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被视为公司的股东,无需出示股票或出资证明,也不必证明其实际权利,仅凭名册记载即可主张。公司只需向名册上的股东履行义务,而无需核实实际股权持有者。这种权利推定在英美法系和法系国家中被广泛接受,如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法都强调股东名册的这一效力。
其次,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通过合法途径转让股份,若未在名册上更新名义,受让人将无法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各国公司法通常规定,除非在股东名册上完成过户登记,否则受让人无法对抗公司。例如,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商法都要求此类变更登记以确保对抗效力。
此外,股东名册还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向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分配红利等,即使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同时,股东名册上的住所等信息也具有免责效力,公司只需通知到这些记载的地址即可,地址的错误或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责任范围。
然而,股东名册的效力仅限于公司内部,对外部第三人不具法律约束力。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人员产生影响,外部第三人不能仅凭名册记载就认定某人为股东或享有股权。因此,股东名册在法律上是相对的,主要服务于公司内部管理,而非对外公示股东权益。
股东名册(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