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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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省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条 省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的提名,决定副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的提名,决定省秘书长和省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报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长。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省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中决定一人代理的职务。代理的人选不是副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后,决定其代理的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省最高人民和全国常委会备案。第七条 省常委会可以通过省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副、省高级人民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常委会批准。

  省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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