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怎样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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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23:17

如果申请人的描述足以使行政机关知道其所要申请的信息是“特定*信息”,该申请便是明确的。此处的“特定*信息”,是指经过检索可予以特定化的*信息,可以是一项信息,也可以是明确的多项信息,数量多少不是特定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时经常会使用“不限于”“包括”等概括性用语,这些申请是否明确,关键还是要看这些用语能否指向特定*信息,如果能够指向特定的*信息,则为内容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反之则不然。

处理方法:

规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1,《*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也要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从《*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看,行政机关收到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4,如果收到的申请非本机关公开职权范围,同时内容又不明确的,建议行政机关结合实际依法灵活答复,坚持做到一次性告知,从而实现高效便民。

5,如果经过更改、补充,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则以申请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更改、补充申请,行政机关则应视为申请人放弃*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作答复。

扩展资料

为更好的保证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也为了提高*信息公开的工作质效,贯彻“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情况,复议工作中一些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申请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做好申请事项内容描述的释明工作;

(2)需要申请人补正的案件,应做好补正前的检索工作,确定按照申请人现有的描述无法检索到相关的文件,避免出现申请人描述的文件已经存在确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情形;

(3)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目的和用途,需要在申请人补正时进行必要的引导的,要做好补正事项的检索,避免出现申请人根据引导进行了补正,结果*信息仍不存在,无谓耽误申请人的时间;

(4)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无法作出准确描述的,但又确实不够明确的,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目的,做相对广义、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的理解,充分利用电子化办公条件,对内容进行延伸检索;

(5)发出补正通知时,可以将事前已经检索过的过程及内容不存在的结果在补正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使申请人在补正时能做出一个更加准确的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公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23:17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23:18

可以向上反映的。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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